米兰体育app官网入口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展示

案例展示

联系我们

米兰体育app官网入口

联系人:焦经理

联系电话:150-3800-2521

联系电话:173-3717-4000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米兰体育app官网入口: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守护“嘉”园平安幸福——《嘉峪关市燃气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米兰体育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6-01-20 19:36:46
米兰体育app:

  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全文共二十一条,以解决我市燃气管理实际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发展实际,聚焦燃气管理关键环节,针对性破解明显问题,核心内容涵盖四个方面:

  一、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协同体系。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燃气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燃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信息档案,实现溯源管理。明确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档案责任,档案需包含供用气合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暂停供气通知书等关键资料,并对档案的及时更新、动态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燃气全流程可追溯、可管控。

  三、规范经营使用,保障各方权益。一是推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明确用户购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源头防范瓶装燃气违规流通风险。二是落实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明确计量纠纷的处理流程与途径,保障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三是细化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对非居民用户的安全使用标准作出了具体要求。

  四、划定保护范围,筑牢设施防线。清晰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配合燃气设施日常巡检、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危害燃气设施行为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切实筑牢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墙”。

  此外,《办法》还对专项规划编制、设施更新改造、能采用的燃气隐患排查方式等方面内容做了明确,加强完善了我市燃气管理制度体系,为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和保障。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醇基混合燃料、丙烷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做好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开展燃气风险隐患排查。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和供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燃气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用户安全检查责任。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充装、价格、质量、计量、特定种类设备、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燃气配件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燃气用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对餐饮燃气用户从业人员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规储存燃气以及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燃气用具、管路、紧急报警切断装置等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城市管理、园区(高新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公益宣传,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快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网格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推动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管理智能化水平。

  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建立的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供用气合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暂停供气通知书等内容。供用气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录入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暂停供气通知书等内容,应当在为燃气用户更好的提供服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

  第七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地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第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老化评估工作,有计划地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材质落后、超期服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等不满足安全使用上的要求的管道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燃气管线工程覆土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测绘相关规定要求对燃气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符合要求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燃气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首次购买瓶装燃气的,用户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信息的证件、用气地址和联系方式。非居民用户需提供合法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用气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依法执行强制检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在安装燃气计量装置、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

  (七)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气瓶,改换气瓶检验标志、倾倒燃气残液,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九)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等其他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十)餐饮企业使用瓶装燃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一百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十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五)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可调节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充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调压站或露天混合装置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依照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1.低压和中压管道管壁及附属设施外缘安全保护范围为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管道巡检、维护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发现有很大可能会危及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或燃气主管部门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